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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判案(证据形式案例解读)

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判案(证据形式案例解读)

男子否认事实借走电脑不还  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判案( u0 K$ T5 i; B  ]
《 京华时报 》( 2008年11月12日   第 015 版)! ~, `$ c! l; X; E2 U/ e+ |
      本报讯(记者裴晓兰)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被同事刘某借走后,后者否认事实拒绝归还。齐先生起诉后,提供了两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借电脑一事。近日,顺义法院采纳此证据,判令刘某将电脑归还。
* O% r; p, d: o2 g      齐先生说,今年6月初,他和同事刘某合作进行广告制作。其间,在他家中,刘某将他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借走,此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。无奈之下,他起诉到法院。
6 F5 n, s* ~  ^2 R: U       开庭时,刘某否认借过电脑。为此,齐先生提供了两人7月15日的QQ聊天记录。其中记载,网名为“david”和“顺子”的两个人协商经济纠纷时,“顺子”承认“david”的笔记本电脑在他那里,但因协商未果拒绝归还。
7 s0 ?, c( r1 J( N& w3 ]       齐先生说,他就是“david”,“顺子”是刘某。此外,齐先生还找来另一同事作证,该同事称他曾亲眼看见刘某借走了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。
4 X4 p. G6 k1 M       对此,刘某承认自己网名为“顺子”,但依旧否认借过齐先生的电脑。 . G* _* G3 y4 }; J1 z6 O1 F8 m
       法院认为,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,原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。但在特定时间内、特定环境下,通过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性,仍可将该聊天记录还原于现实生活。根据在案证据的关联性,可以认定QQ聊天记录中的“顺子”即为刘某,他占有了齐先生所有的电脑,齐先生要求其返还,法院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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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~6 j5 K& K5 o【杉树律师解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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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  在民事诉讼中,证据包括有如下几种:(一)书证;(二)物证;(三)视听资料;(四)证人证言;(五)当事人的陈述;(六)鉴定结论;(七)勘验笔录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)。) H# n$ N$ M2 q" l( f

' S4 b: I3 p, F: z; e2 B        本案的“QQ聊天记录”证据,有可能是书证或视听资料证据,视乎其形式的不同而不同。如原告提交了“QQ聊天记录”的纸面打印稿,则为书证;如果提供了“QQ聊天记录”的磁盘载体(如下载并刻录到光盘上),则为视听资料证据。& O; H1 q7 x0 o7 t( {$ w

" s2 W( f6 D0 N# w* C1 p4 G( P! j       就这一份证据而言,如果是书证形式,因其太容易修改,在真实性上还需要其它证据材料的印证,而如果是视听资料证据,一般也需要专业鉴定证据辅助说明。法庭也注意到了这一点,称“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”,但是同时称在“特定时间内、特定环境下”可以将“该聊天记录还原于现实生活”。
* c+ U. R9 L1 z9 m/ k- g# e  o. U0 _报道没有提到“特定的时间”与“特定的环境”是什么样的时间与环境,我们无从得知,因此不宜分析。只是从原告的举证材料来看,本案的事实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了法庭的内心确认。
6 M4 A' a7 I3 i7 H依赖内心确认的诉讼,对原、被告双方来说,都有一定的风险。原告应当更加充分的举证,以避免不必要的有风险的依赖,而被告亦可在程序上要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更充分的质证时间,以消解可能存在的不利的内心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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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T% x) F/ z$ m$ s) a: K       这一解读不针对本案的事实情况,只是对诉讼证据及程序规则的一个相关解读。$ S% q/ d  L( {

# i& l' [  L5 I- C- q: ]        个人解读意见,供参考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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